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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燃气体报警器检验方式都有哪些

发布时间 2019-02-28     发布人: admin     浏览次数:1176

城镇燃气报警系统采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、不完全燃烧探测器、复合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标准《可燃气体探测器》 GB 15322.1-GB 15322.6和《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》 CJ/T 347的规定。

在现场,不论工程验收或使用过程中的检验,应仅对气体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、联动功能、声光报警功能实施检验。长期未使用的气体探测器,在进行检查时应至少通电24H.有浓度指示的气体探测器除检查报警动作值外应按其量程选择10%、30%、75%、90%做5点检验。

可燃气体报警器检验方式:

1.当采用专用检验设备法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
(1)探测器专用检验设备的性能应符合表2.1的规定;

(2)可根据不同气体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,选择不同量程,进行测试;

(3)可连续使用时间8小时,或连续测试500台气体探测器。

2.检验时应保证检查罩密封良好,应每次加气保持3min,然后记录气体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。

3.当采用标准气体法时,标准气体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:

(1)检验有浓度显示的探测器应有5种浓度标准气,即10%FS、30%FS、50%FS、75%FS、90%FS.